谁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正)
1、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50万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2、《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由建设部根据《关于印发(二oo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主导编制的,具体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修订工作。
3、法律分析:在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